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
(三)《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妊娠检查书》及相关诊断、检查的医疗文书复印件,《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及有关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治疗、护理和现场考察、询问笔录等材料;
(四)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记录;
(五)《保证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及相关材料;
(六)公示情况;
(七)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调查的,应当将调查评估意见书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