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隶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组织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手续; (五)其他必要手续。 前款第(四)项手续,能够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配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奏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