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的分别情况(可否本省生源),参照如下限定,解决户口迁移手续(具体事先询问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另一方的答复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进户籍规则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
(一)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有住住生活的另一半、未成年娃儿(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娃儿,下同)、爸妈,能够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除本人主动申请的以外,本省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不解决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限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事实上寓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