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因为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是属于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必须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而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第
二,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
3、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然后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此为第二审法院。
第
三,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分工上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