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内部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例如,一些公司章程中只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利义务,而未规定执行董事、总经理权限范围,这将导致公司实际运行中权力容易被滥用,并在相关纠纷发生后无“章”可循。又如,一些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公章保管不严,当股东与董事、总经理身份发生交叉时,财务制度无法有效约束相关人的行为。
2、职位公示不明。不少公司在章程或营业执照中没有明确当事人的具体身份,在公司成立后也未就具体职务分工及授权作出规定。在当事人侵权行为发生后,公司意图以当事人具有“经理”或“总监”的职务称呼,或当事人在有关文件上的署名,主张其具有高管身份,这常使法院在认定行为人身份及其行为性质时发生困难。
3、忠实勤勉义务的界定模糊。《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虽然规定了高管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但表述过于笼统简单,较易被规避。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以公司高管的身份优势从交易相对方获取一些私人折扣,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并给公司利益带来远期损害,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