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业主,将高空抛物的发生归罪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力,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理智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的平等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单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实施业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至于高空抛物属个别住户的个人行为,是置集体利益不顾的不自律表现,给其他业主带来生活不便甚至生命财产损害,实际上已侵害了受害业主的权益,该行为应属业主邻里侵权纠纷。对于由此产生的纠纷处理,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告知、制止、上报”,
首先物业管理单位对高空抛物通过标识、宣传图文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来告知业主这种不文明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
其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高空抛物或坠物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方式予以制止或整改,至于高空抛物产生邻里侵权纠纷,物业管理单位一方面及时报告相关政府机关,另一方面应本着邻里友好和睦原则,积极协调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协助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