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否则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维权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向规划局提出异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业主)均可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异议,可通过网上或信函等方式提出,证实开发商在售楼时曾经做出承诺,如今变更会对业主的权益产生影响。
第二种方式则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撤销向规划部门提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