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还规定了四种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对这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其直系卑亲属不得再代位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两点:
(1)子女代位,是代为行使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权利既已丧失,子女还有何权可代?
(2)从继承法第条:“代位继承少、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之规定来看,必须是父母有继承权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 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先于父母死亡,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因为我国只允许已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但若是放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的继承人先于父一母死一亡,其子女仍应有代位继承权。因为这时引起代位继承的事由乃是继承人先于父母死亡,而非他丧失或放弃继承权。这样对于巩固家庭关系,特别是保持祖辈与孙辈关系的融洽、促进养老育幼有着重要作用。从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权角度出发,亦应如此。理由论述如下: 第一,代位继承权是代位继承人的权利,而非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也并非代位继承人对继承人的继承权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