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弃继承权无需配偶同意。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即继承人作为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自由,他可以主张行使,亦可放弃行使,无需配偶同意。
2、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才是父母的合法继承人,除非满足第十一条之规定,否则配偶无继承权。既然无继承权,也就无是否需经同意一说。
3、但现实生活中,毕竟两口子过日子,最好有商有量,和和美美,以法律依据为准,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方为上策。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