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下述规定,下班买菜属于上下班途中,所以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法条第六条规定:对行政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