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对象,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另一类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代为保管”就是“行为人代替他人保管”的意思,但是不能将代为保管仅理解为是行为人未经他人委托而基于某种事实自行代替他人保管,还应理解为是他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代替他保管。
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控制的财物都是遗忘物,至于失控时间长短、能否回忆起遗置的时间、地点不予考虑。
埋藏物就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在理论界,学者们对刑法中规定的埋藏物是指私人所有的,还是国家所有的,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埋藏物是可查明合法所有人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此列。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国家和单位不存在埋藏物”。“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包括国家和单位。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