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我国的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内容,属于“视听资料”之一,故同样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只要微信聊天内容来源合法(具备合法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测(具备客观性)、与欠薪事实相关(具备关联性),就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将微信聊天内容作为索要欠薪的证据,还应当注意一是保存原始记录,二是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三是应尽量收集其他证据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