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由于拆迁安置房的两种类型,能否买卖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
第一种,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第二种,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买卖安置房存在以下风险:产权不清晰很多安置房在买卖的时候很可能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因此最终谁是产权人还并不明晰,有可能最终该在买卖协议中签字的卖家并没有签字,而不该签的却签了,从而导致买卖合同效力出现问题从而引发房产纠纷。交易耗时长一般安置房的交易时间都会比较长的,所以在买卖过程中不可预见风险就会越多。就如上文提到的第一类安置房卖方要在五年后才能交易过户,这中间出现不可预见因素和纠纷的可能性也就很大,例如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风险出现,这些风险都会给买方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麻烦。价格变动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或者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