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住院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85%;二级医疗机构600元、75%;三级医疗机构800元、70%;经批准转统筹3区外定点医疗机构800元、6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二是门诊报销待遇。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按55%比例报销,一年内累计报销额度为300元。三是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统筹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70%。具体病种有7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血友病、糖尿病、精神分裂症、丙型肝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