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刑事诉讼、采取具体的诉讼措施以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和最终定案处置时,必须以业已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为基础。而不应予把主观想象、推测、怀疑作为处置案件的根据。为此,《刑事诉讼法》第44条进一步限定:公安机关提请准许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诉讼书、人民法院裁判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有意掩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职责。 准绳:是古代测定物体平直的器具,引申为准则、准则。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经过中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对案件做出最终的结论时,必须严格遵守流程法和组织法等,并根据实体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准则、量刑原则等限定做出适当的处置。 准绳是器具,并不是单纯一根绳子,因此不能理解成铁丝。绳之以法的“绳”也是准则、准则的意思,它同“以法律为准绳”的意思相同,指用法律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