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为了办案的需要,扣押证据需要出具扣押清单,并将一份交给当事人。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法律链接:《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流程限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拥有人拒却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能够强制查封、扣押。第二百二十三条在侦查经过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准许,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经过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并制作查封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