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具体细节要注意,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标准如下: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