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脱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规定表明,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法定的,不允许任何人随意更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子女出生时即产生,除以收养关系成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外,生父母与子女是不能随意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