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给别人担保贷款,连带担保责任,为期一年,贷款逾期。2016年被告到法院,经法院调解,签了调解协议,约定2017年9月26日还清本息,本人继续承连带担保责任。到期仍然没有还清欠款。至今为止,银行没有向担保人要求还款。据此能否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贷款逾期后,经法院调解,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并且您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您作为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责任不会因为债务人逾期而自动免除。即使银行至今没有向您主张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您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随时向您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相同,通常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导致担保责任依法免除,否则您的担保责任并未因时间的流逝而自动免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