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诊所没有病历能做医疗事故鉴定吗,想了解私人诊所没有病历,能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律师回复] 私人诊所没有病历能做医疗事故鉴定吗,想了解私人诊所没有病历,能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中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私人诊所没有病历,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会面临极大的困难,甚至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对医方极为不利的后果。
以下是具体的分析和关键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该条规定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患双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核心材料包括:
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如果医疗机构(包括私人诊所)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该条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之一,就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没有病历,属于典型的“遗失”或无法提供,可能直接导致法律上推定诊所存在过错。
核心问题:病历是鉴定的基础
鉴定机构的立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核心,是审查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需要依据客观、完整的病历记录来还原诊疗过程、判断诊疗措施是否得当。没有病历,鉴定专家无从判断诊所当时的诊断、治疗、用药、告知等关键环节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没有病历”的后果:
鉴定受阻:鉴定机构很可能以“缺乏鉴定必需的核心材料”为由,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
过错推定:在诉讼中,患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主张因诊所无法提供病历,应直接推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此时,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诊所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缴费记录、药品出入库记录等)来证明其诊疗行为无过错,而这通常非常困难。
承担不利责任:如果因诊所无法提供病历导致无法鉴定,法院可能根据现有证据和过错推定原则,直接认定诊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际操作与建议
对患者(患方)的建议:
立即固定证据:尽可能收集所有相关证据,如门诊收据、缴费记录、药品包装或处方笺(如有)、与医生的沟通记录、在场证人信息等。
明确诉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因诊所无法提供病历,要求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
申请证据保全:如果怀疑病历被故意隐匿或销毁,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令。
对私人诊所(医方)的警示:
病历书写与保管是法定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为患者建立并妥善保管病历。私人诊所也不例外。
“没有病历”是重大管理缺陷:这不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更会在医疗纠纷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
积极应对:如果确实因故无法提供病历(如火灾、盗窃等意外),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上述患者能收集的证据)来证明诊疗过程的合规性,但难度极大。
结论
私人诊所没有病历,从法律程序上讲,不直接等同于不能启动医疗事故鉴定,但鉴定机构极有可能因缺乏关键材料而拒绝鉴定。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没有病历”这一行为本身,就可能导致法律直接推定诊所存在过错,从而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患者而言,缺少病历是维权的重大障碍,但也是追究诊所责任的有力突破口;对于诊所而言,没有病历是必须避免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