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相关内容如下:
1. **办理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 **办理条件**: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双方均无配偶,包括未婚、离婚、丧偶。
3. **所需材料**:
- **内地居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张2寸(高3.5厘米×宽5.3厘米)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要求为近半年内拍摄,背景色可选择红、蓝或白色,不可使用合成照片);本人有效的户口簿(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或提供本人已加盖户籍章的个人页(需有户口具体地址)、集体户口首页加个人页,或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盖管理户口单位印章加个人页(均需原件))。
-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此外,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
4. **登记程序**:
- **申请**: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 **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