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去起诉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一)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此起诉无效,该债权应在破产程序中申报解决。
(二)若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起诉有效,案件继续审理。
(三)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按规定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追回财产,债权人依规定提起相关诉讼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的,起诉有效,法院会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