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异议过程和裁定后,是否可通过另案的离婚的财产分割来争取其执行的财产?谢谢!
[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过程: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在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会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裁定后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财产分割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关系
财产分割不能对抗执行:如果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来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等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条款。
另案离婚财产分割的限制:即使通过另案离婚财产分割对财产进行了处理,但如果该财产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被认定为可执行财产,执行法院仍可依法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因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具有优先性,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过,如果离婚财产分割是在执行异议裁定前已完成,且能证明一方对执行标的有合法权益,如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某财产归一方所有,且该协议真实合法,那么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这可以作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