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开庭中拿出证据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首先判断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要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或者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没法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仍没在准许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审查核实,就可能有效。
(二)接着看是否不属于新证据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这种情况下通常法院不采纳,不过要是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那该证据也可能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