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结业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结业时,要先依法开展清算工作,按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
(二)清偿完上述费用后,剩余财产不能分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
(三)若章程或协议对剩余财产处置有约定,就按约定来处理。
(四)一般剩余财产用于公益目的,可转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也能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不能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处理财产,否则相关责任人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