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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各分支机构的编制外用工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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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各分支机构的编制外用工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合同订立

(一)各分支机构聘用编制外人员(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一律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以总行统一印发的劳动合同范本(另行印发)作为参考模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要合法、合规。

(三)要对编制外人员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进行摸底,区分有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四)在聘用编制外人员时,一律不得要求劳动者交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或提供担保,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二、劳动合同履行

(一)各分支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编制外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二)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要认真执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根据各岗位要求和特征,合理配备编制内员工与编制外人员,避免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各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确因合法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

四、劳务派遣

(一)各分支机构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要以总行统一印发的劳务派遣协议范本(另行印发)作为参考模本。

(二)要选择资质状况好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要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单位连带赔偿责任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把关。

(三)要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关于“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规定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排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要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工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的规定,劳务派遣工一般仅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工作。

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强化依法用工的观念。要妥善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准备和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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