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邢秀菊律师
邢秀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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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案例
综合专长
67%
2条
损害赔偿
33%
1条
损害赔偿(1)
综合类型(2)
特种车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赔偿可适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律师价值:汽车起重机在作业中刮碰高压线将原告电伤,在选择原告的雇主和汽车起重机哪个作为被告时,律师帮助原告选择了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汽车起重机,判决生效后后立即得到全部赔偿,避免了自然人雇主没有赔偿能力的法律风险。
损害赔偿
胜诉
原告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律师价值: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原告,因第二次手术住院治疗期间发生肺栓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及护理费等,经过诉讼为原告多争取5万元赔偿,并依据《民法典》996条为原告取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被上诉人
午休时在小区的公共场所突发疾病不是工伤
律师价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应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应作扩大解释。经过律师准确的引导诉讼,法院撤销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死者家属最终同意了公司的补偿方案,为公司避免了重大损失。
胜诉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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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秀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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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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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秀菊律师
12103201****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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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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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辽宁省海城市北顺城路51号(北关大润发西100米)
邢秀菊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众多领域,执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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