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王树永律师简介

王树永律师

律师擅长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基础信息

  • 姓名:
    王树永
  • 性别:
  • 学历专业:
    四川大学 本科 法学
  • 执业年限:
    11年
  • 执业证号:
    1510****3****3896
  • 执业律所:
    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 本地大所
  • 担任职务:
    高级合伙人
  • 办公地区:
    四川-成都-高新区
  • 办公地址:
    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5区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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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姓 名:王树永,男,现为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专业领域:重大商事诉讼及仲裁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侵权案件、刑事辩护。 主要经历: 2018.6至今 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期间,曾为多家企业的重大经济案件提供法律支持,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重大商事争端及仲裁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一流的服务水准。 2016.9至2018.9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事务及经济案件的司法实践。曾代表某大型企业成功处理与另一企业的股权争议案,负责法律方案的策划和分析论证,起草股权协议和股东协议,参与谈判。在公司法律事务和经济案件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2013.8至2016.9 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承办大量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案件,累计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逾八千万元人民币。 教育背景: 四川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执业期间,勤于思考,先后写就《公司僵局预防及处理对策刍议》《论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缺陷》《民事经济纠纷ADR解决机制研究》《如何赢得上诉—以民商事案件为例》等多篇论文、随笔。 语言能力: 王律师拥有出色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思维缜密,反应敏捷,庭辩能力强。 社会活动: 王律师热心公益,系某NGO机构副理事和公益法律顾问、四川省经济法律研究院法律专委会委员、四川省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研究会会员。 部分案例: 1.郫县某小区10名业主代表起诉撤销房管局对业委会备案行政诉讼案 郫县某小区现有的物业公司服务良好,但个别业主为了让自己经营的物业公司来管理该小区,欲挤走现有物业公司,遂操纵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委会,然后解聘现有物业公司,王律师接受物业公司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以及背后各方力量博弈情况,经反复讨论选取诉讼角度,决定从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不合法、选举成立业委会的投票表决权不合法等方面入手,提出房屋行政部门对业委会的备案行政行为未加审查,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观点,以业主的名义将房屋行政部门起诉到郫县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行政部门对该小区业委会的备案行政行为,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成功克服了我国行政案件固有的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等难题,该案件一、二审均胜诉,成为当地首例撤销业委会备案行政行为案件。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思维路径和实践参照。 2.雅安某宗教活动场所与某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此案,宗教活动场所一审败诉,被法院判决支付1100多万元工程款,面临极其被动不利局面,王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研究了一审全部证据及庭审情况,并多次前往施工现场了解情况,找到了案件上诉的突破口,使得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经审理,我方仅需支付500多万元款项,为宗教活动场所挽回损失600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3.某供应商向合同相对方追索合同欠款案件 此案,我方供应商向某施工单位承建的阿坝州某涉密单位营房工程供应钢材,后施工单位长期拖欠我方供应商钢材款,因该工地的供货管理混乱、人员变动频繁,手续缺失,造成证据薄弱,取证难度大,施工单位欲否认我方供货的事实。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奔赴马尔康、红原、省发改委、省招投标管理站、省质监站等多个地方、单位,获得了扎实充分的证据,对手在无可争辩的证据面前,承认了欠款事实,同意付款220万元调解结案。 4.陈某某诉某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合同纠纷案 陈某某欲自费前往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留学,遂与某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出国留学服务合同,后因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足,陈某某提出解约,要求返还中介服务费,中介机构拒绝,双方发生纠纷涉诉。此案中,王律师依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提出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因不具备出国留学服务许可资质,双方的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系无效合同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成为本市首例以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成功否定合同效力的案件,使得留学服务中介机构返还中介服务费。 5.黄某与某金属制品公司商事仲裁案件 此案中,某金属制品公司提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授权,且合同上加盖的公章虚假,合同无效。王律师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属性、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效力、公司决策程序的性质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有力地驳斥了金属制品公司的观点,成功追回了合同款项420余万元,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马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 此案中,马某与朋友杨某、张某等人深夜在龙泉驿区某镇吸食毒品后,马某与张某准备回住处,杨某提出帮马某、张某弄辆车,后马某受杨某挑唆,找来细铁丝,杨某用铁丝弄开路旁的共享汽车,并拔掉共享汽车的GPS,后马某、张某驾驶共享汽车回到住处,次日下午张某准备再次驾驶该共享汽车时,被共享汽车公司人员蹲点抓住,随即报案,后张某、马某落网,杨某在逃。王律师接受马某家属的委托后,通过会见马某了解案情,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提交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马某被成功取保候审,后促成公安机关以马某情节显著轻微为由,撤销案件,将马某无罪释放。 7.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 此案,余某某系一工地上的驾驶员,其工作职责是驾驶面包车接送工地上的工人上下班,某日,因所在工地的车辆不够,加之天降大雨,工人们急于回到住处,于是23名工人挤在余某驾驶的面包车内,余某驾驶面包车开出不远,就被交警查获,以余某某严重超员达300%,指控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机关,王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深入研究了案情和案件证据材料,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流辩护意见,最终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8.闫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非法持有枪支案 闫某某与肃某某因经济纠纷,结下仇怨,后闫某某从某地下渠道购得手枪一把、子弹五发,经过精心踩点、蹲守,摸清了肃某某的生活、作息规律,某日,肃某某刚出门不远,被闫某某开枪击中后背,肃某某到底后,闫某某驾车逃离,并将枪支丢入河中,后肃某某被抢救过来,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认了犯罪事实,后闫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至人民法院,王律师从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犯罪的动机、社会危害性等多角度为闫某某进行辩护,成功让闫某某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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