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XX,女,汉族,29岁。
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XX律师。
被告付XX,男,汉族,28岁。
原告付XX诉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付XX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XX撤诉。
本案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英
书 记 员 张X
曾强律师
原告付XX,女,汉族,29岁。
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XX律师。
被告付XX,男,汉族,28岁。
原告付XX诉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付XX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XX撤诉。
本案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英
书 记 员 张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