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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XX公司与孙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沧民终字第1701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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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XX公司。住所地:沧东XX。


法定代表人:代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


委托代理人:李忠敏,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沧州XX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郭景岭


审判员  马秀奎



书记员  杨XX


  • 2015-06-05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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