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XX公司。住所地:沧东XX。
法定代表人:代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
委托代理人:李忠敏,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沧州XX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郭景岭
审判员 马秀奎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