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荔城XX。
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XX,江苏XX律师。
被告黄X,系个体工商户戚墅堰区潞城黄氏门窗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郝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二期)虹岭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黄X、被告广东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XX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1150元。
审 判 长 蒋XX
审 判 员 蒋小梅
人民陪审员 朱 依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