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XX。
委托代理人毛嘉,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王X。
被告马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XX律师。
被告大XX。
原告庄XX诉被告王X、马XX、大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XX的委托代理人周X、被告马XX、大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XX诉称,2013年3月3日,被告王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涉及货币均为人民币)25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期为3个月,于同年6月4日一次性归还,年利率20%,到时连本金一次性归还,担保人为马XX和大XX,担保责任到还清全部钱款为止。2013年3月5日,原告从XX银行账户汇款给被告大XX25万元。逾期,被告陆续归还15万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X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本金10万元自2013年3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已经归还的借款15万元自2013年3月5日至被告实际归还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要求被告马XX、大XX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王X到庭陈述,对原告所述借款经过无异议,但借据上“到时连本金一次性归还”和“担保人担保责任到还清庄XX全部钱款为止”是原告事后添加的。现被告王X认可向原告借款25万元,至今三位被告已共同归还原告15万元,剩余本金10万元未归还。同意原告主张的年利率20%。
被告马XX、大XX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经过属实,出具借据时原、被告四人均在场并签字。对王X所述借据添加一节也无异议。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被告王X向原告出具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庄XX先生人民币弍拾伍万元正(¥250,000),借期叁个月,定于2013年3月5日起借,至2013年6月4日一次性归还。年利率20%,到时连本金一次性归还。担保人担保责任到还清庄XX全部钱款为止。被告王X在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名署期,被告大XX、马XX在担保人处签名署期。2013年3月5日,原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大XX汇款25万元。2014年1月15日,大XX转账归还原告1万元,同年1月16日、4月16日马XX分别转账归还原告各1万元。2015年3月16日、4月7日,王X通过马XX账户分别归还原告10万元、2万元。之后,被告未归还剩余的10万元。2014年12月15日,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如上诉请。审理中,原告和被告马XX、大XX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王X于2015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所有利息总计10万元(其中剩余借款的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止)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还清,被告马XX和大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X向原告借款25万元,逾期三位被告共计归还原告本金15万元,尚有本金10万元未归还,此节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XX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原、被告到庭陈述为证,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王X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均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王X归还,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和被告马XX、大XX对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期限取得一致意见,对利息总额的计算也符合双方的约定和还款实际情况,被告马XX、大XX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被告王X的利益,同时也是原告对自己主张的债权期限作让步,故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根据原、被告到庭陈述和提供的相关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应于2015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庄XX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王X应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庄XX借款利息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马XX和大XX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XX和大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大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青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王XX
书 记 员 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