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XX公司,(许X)。
法定代表人陆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XX,江苏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洪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江苏XX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XX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XX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审判员 仓 勇
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