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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江苏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镇民终字第1644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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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XX公司,(许X)。


法定代表人陆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XX,江苏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洪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江苏XX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XX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XX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审判员  仓 勇


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2-26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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