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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与孙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丹民初字第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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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X,女,汉族,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秦XX,江苏XX律师。


被告孙X,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田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徐XX


  • 2014-05-13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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