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袁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3)丹吕民初字第610号
交通事故
石亚军律师 在线
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40
    服务人数
  • 2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袁XX。


委托代理人严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丹阳市XX。


法定代表人徐XX,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袁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俊



书 记 员  贺丽


  • 2014-03-04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石亚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石亚军律师
5.0分服务:440人执业:20年
石亚军律师
13211200****9060 执业认证
  • 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法律顾问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 丹阳市开发区丽都国际六楼
石亚军律师,男,现任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及团队负责人,2000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扎实...
  • 132 7615 18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