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袁XX。
委托代理人严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丹阳市XX。
法定代表人徐XX,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袁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俊
书 记 员 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