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XX。
委托代理人管XX,江苏XX律师。
被告马XX。
被告陈XX。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原告牛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陈XX为本案被告。原告牛XX的委托代理人管XX,被告马XX、陈XX的委托代理人石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XX诉称:两被告是夫妻。2013年9月19日,被告马XX两次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共10万元,约定月息2分。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利息2万元,共计12万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从2013年9月1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
被告马XX、陈XX共同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即赌博),且该笔款项已经归还了一部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XX与被告陈XX是夫妻。2013年9月19日,被告马XX出具了两张借条给原告,金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共计10万元,并约定二分月息。被告马XX借款后未予归还。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利息2万元,共计12万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从2013年9月1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马XX未能偿还借款,引起纠纷,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本案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案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两被告辩称本案借款是用于赌博,且已经归还了一部分款项,但是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两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陈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牛XX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马XX、陈XX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连同借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XXX,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孙XX
人民陪审员 蒋XX
人民陪审员 巴XX
书 记 员 徐 敬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