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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史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丹吕民初字第00335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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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秦XX,江苏XX律师。


被告史XX。


委托代理人钟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镇江市XX。


负责人张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史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毛XX


  • 2014-09-12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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