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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盛XX、盛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丹民初字第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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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XX,女,汉族,1955年11月16日生,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秦XX,江苏XX律师。


被告盛XX,男,汉族,1954年1月2日生,丹阳市人。


被告盛X,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生,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X、靳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与被告盛XX、盛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亮



书 记 员  谢婉


  • 2014-03-25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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