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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杨XX等与XX凤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955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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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系杨XX祖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系杨XX祖母。


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铖珍,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凤县XX公司,住所地:XX凤县鑫达XX。


法定代表人欧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杨XX、杨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XX凤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凤县人民法院(2014)鄂XX凤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XX凤县人民法院(2014)鄂XX凤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XX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谭XX


  • 2014-12-16
  •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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