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系杨XX祖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系杨XX祖母。
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铖珍,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凤县XX公司,住所地:XX凤县鑫达XX。
法定代表人欧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杨XX、杨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XX凤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凤县人民法院(2014)鄂XX凤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XX凤县人民法院(2014)鄂XX凤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XX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