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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鄂石首民初字009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丁律师

案件详情



(2014)鄂石首民初字00950号


原告刘X,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松滋市人。


委托代理人田丁,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XX实习律师。


被告季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季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刘XX


  • 2014-06-27
  • 荆州市石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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