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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管民初字第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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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丽侠团队律师
代理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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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56号

原告王XX,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X,女,1976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高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认识,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生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王XX(14岁)、王XX(6岁)、王XX(6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太好,被告没有工作,所有家庭支出都由原告负担。原、被告对许多问题看法不一,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管城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下发(2013)管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离婚。经过大半年,双方感情没有和好的迹象,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三名婚生子女王XX、王XX、王XX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10万元轿车一辆);4、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如果感情不好不可能生育三个子女,婚后也没有争吵,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目前感情没有破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1999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X。2007年6月1日又生育一子一女(双胞胎),分别取名王XX、王XX。原告起诉称双方自2007年开始,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脾气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引起争讼。

2013年1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以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脾气性格不和存在矛盾,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驳回原告王XX本次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婚姻感情基础良好,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在婚姻过程中,双方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但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冲突,双方均应为家庭的和睦做出努力,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并且原、被告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年龄尚小,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原、被告均应努力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因此,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本次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XX


  • 2014-09-09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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