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11民初2097号
原告:陈X*,男,1977年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仙凤、许XX,山东XX律师。
被告:周**,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XX。
负责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周*、被告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周*、被告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 判 长 路**
人民陪审员 岳**
人民陪审员 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