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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诉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6)鲁1311民初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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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下和解

案件详情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11民初2097号
原告:陈X*,男,1977年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仙凤、许XX,山东XX律师。
被告:周**,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XX。
负责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周*、被告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周*、被告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 判 长  路**
人民陪审员  岳**
人民陪审员  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 2017-01-10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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