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与魏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6)鲁1328民初3710号
婚姻家庭
许仙凤律师 当前活跃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3.6万+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8民初3710号
原告:刘X,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仙凤,山东XX律师。
被告:魏X,农民。

本院在原告刘X与被告魏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承担。

审 判 员 王金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6-09-19
  • 原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许仙凤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许仙凤律师
5.0分服务:3.6万+人执业:10年
许仙凤律师
13713201****3044 执业认证
  •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华业大厦A座5楼
许仙凤律师: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就职于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133 5504 5836
  • 1826674583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