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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代理原告起诉保险公司成功索赔35万

  • 交通事故
  • 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17)龙泉民初字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锦熤律师
积极代理辩护,法院采纳赔偿数额

案件详情

  案件时间:2017年1月

  管辖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律师

  案件情况:

  被告赵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以约为47.81公里/小时的车速行驶,适遇原告郑X驾驶小型轿车(车上乘有案外人钟X)进入路口直行,两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及案外人钟X受伤,两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钟X及原告郑X不负事故责任。

  在郑X和钟X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垫付前期费用1万元,半挂车司机并未给予任何赔偿;郑X出院后找到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律师代理了诉讼,要求司机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费用。

  接到案件后,吴律师安排原告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被鉴定人郑X之脾破裂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左侧第2、4-7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左侧锁骨、肩胛骨骨折致左上肢丧失功能20%,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4个月、营养期4个月、护理期3个月;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

  通过计算,各项费用,吴律师团队要求被告及其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费用,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如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吴律师!

  相关法条:交通事故赔偿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例如:王X为某运输公司司机,该运输公司接到某建筑公司的一个运输任务,加班加点向某施工工地运送石料沙灰等建筑材料。某天早上有大雾,道路能见度很低,只能在很短的距离内才可以看到对面汽车打过来的大灯光。王X为了及早完成任务,又见道路上的车辆行人不是很多,就没有按照要求减速行驶,而是按晴朗天气的正常车速行进。当汽车行至某村与该路接口处时,村民马X开一辆农用三轮车缓慢驶出,由于王X车速太快,当他发现前方有来车时,距离已太近来不及刹车,而马X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车吓懵,王X的大卡车将马X的农用三轮车撞翻到路边的水沟内,马X被倒扣在车下受伤。后经有关部门的勘查和裁决,王X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马X被救出后送往医院,共花去诊疗费500元,药费1000元,住院费300元。这样,马X有权利就该项医疗费向王X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500元 + 1000元 + 300元 = 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项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用具费的概念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残疾用具费的计算,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例如:孙X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某日当孙X驾驶空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在一逆行出口处,其前方的汽车突然刹车掉头,孙X措手不及,发生追尾,这时孙X车后的公共汽车也刹车不及,由于惯性和汽车动力都很大,将孙X的汽车撞出,孙X撞出前挡风玻璃,摔倒路面上,后经医院抢救,孙X保住了生命,但右腿截肢造成残疾。医院为孙X配置了普通型轮椅,花费3200元,这样,孙X就可向事故责任人要求3200元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孙X配置的轮椅为高级型,就不能按照轮椅的实际价格来要求赔偿,而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型的价格要求赔偿。

  当然,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另外,计算残疾用具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用具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2017-04-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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