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武汉市汉阳区XXxxxx店与鲁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1)阳民二初字第008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功平律师
根据相关证据,为劳动者工伤之后争取到相应的赔偿。

案件详情

  鲁X于2010年9月27日到XXX火锅店工作,担任配菜员,月工资为1,300元/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23日,鲁X在操作刨肉机时,左手拇指被刨肉机划伤。鲁X受伤后,被送往武汉市第x医院门诊处理后回家休息。2011年1月2日,鲁X伤情没有恢复,到武汉市第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拇指远端休整术后并感染;2、糖尿病。入院后于2011年1月20日在臂丛+局部麻醉下行右前臂皮瓣带蒂植皮术,术后抗感染对症治疗。于2011年2月21日在臂丛+局部麻醉下行“断蒂术”。住院103天后于2011年4月15日出院。2011年6月23日,鲁X所受伤被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8月2日,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鲁X所受伤构成九级工伤。鲁X支付工伤鉴定费250元。XXX火锅店没有支付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鲁X受伤后一直没有上班,XXX火锅店也没有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XXX店没有为鲁X办理工伤保险。2011年9月5日,鲁X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阳劳仲裁字(20xx)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69,84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500元、鉴定费250元、护理费4,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1.5元。XXX火锅店对该裁决不服,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予赔偿鲁X各项损失共计81,795.5元。本案经调解未达成一致。

  • 2012-04-17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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