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胡X犯开设赌场罪争取到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5)娄星刑初字第2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岁炎律师
成为胡某代理律师后,收集了相关证据,最后成功帮助胡某由有期徒刑争取到缓刑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岁炎,湖南XX律师。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及其辩护人谢岁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至17日,刘XX(在逃)、彭XX(在逃)、陈XX(在逃)等人合伙在娄底市娄星区某某塘办事处、石井乡等地的农户家中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招揽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水盈利。赌场由彭XX与“龙伢子”抽水并负责资金结算,并雇请了黄谋(已判刑)管理赌场资金并提供赌具,雇请被告人胡X、黄X(已被行政处罚)驾车接送参赌人员,雇请颜X(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负责望风。同时为了筹集赌场的启动资金、发放雇请人员的工资,刘XX、彭XX、陈XX纠集被告人胡X及颜X(已判刑)、邓某(已判刑)、“高美女”、“高妹子”、肖新(以上均在逃)等人提供资金“入股”,“入股”的人员均为赌场赌局的庄家,靠每场赌局的输赢盈利,但不参与赌场的抽水分红。

  1、2014年5月16日,刘XX、彭XX、陈XX等人合伙在娄底市娄星区黄X某办事处曹家村一农户家开设赌场赌博,被告人胡X驾驶其牌照为湘K×××××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出资1万元与刘XX、“高美女”、“龙哥”、“李X”等人共筹集10万元作为赌场的启动资金交由黄X某保管。邓XX等股东参赌坐庄摇骰子,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招揽人员聚众赌博。当日共纠集六十余人参赌,被告人胡X分得盈利1200元。

  2、2014年5月17日10时许,刘XX、彭XX、陈XX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XX某某村一农户家中开设赌场赌博,被告人胡X驾驶其牌照为湘K×××××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出资1万元,颜X某、邓XX、“龙哥”、“高妹子”各出资1万元,肖某某、刘XX各出资2万元作为赌场的启动资金交由黄X某保管。赌场以“骰子宝”的方式赌博,最低下注50元,最高押注可达几千元。分别由颜X某、陈XX、邓XX等人参赌坐庄摇骰子,当日共纠集了陈X、肖某某、刘XX、张某某、柳某某、颜X某、钟XX等60余人参赌。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抓获了颜X某、黄X某,从黄X某身上缴获了赌场资金61350元,被告人胡X逃离现场。

  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胡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院认为,被告人胡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X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胡X系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胡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胡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X在共同犯罪中只是一个协助者,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被告人胡X为从犯,对被告人胡X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X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至17日,刘XX(在逃)、彭XX(在逃)、陈XX(在逃)等人合伙在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石某某乡等地的农户家中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招揽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水盈利。赌场由彭XX与“龙伢子”抽水并负责资金结算,并雇请了黄X某(已判刑)管理赌场资金并提供赌具,雇请被告人胡X、黄X驾车接送参赌人员,雇请颜X等人负责望风。同时为了筹集赌场的启动资金、发放雇请人员的工资,刘XX、彭XX、陈XX纠集被告人胡X及颜X某(已判刑)、邓XX(已判刑)、“高美女”、“高妹子”、肖新(以上均在逃)等人提供资金“入股”,“入股”的人员均为赌场赌局的庄家,靠每场赌局的输赢盈利,但不参与赌场的抽水分红,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16日,刘XX、彭XX、陈XX等人合伙在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曹XX一农户家开设赌场赌博,被告人胡X驾驶其牌照为湘K×××××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出资1万元与刘XX、“高美女”、“龙哥”、“李X”等人共筹集10万元作为赌场的启动资金交由黄X保管。邓XX等股东参赌坐庄摇骰子,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招揽人员聚众赌博。当日共纠集六十余人参赌,被告人胡X分得盈利1200元。

  2、2014年5月17日10时许,刘XX、彭XX、陈XX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XX水口村一农户家中开设赌场赌博,被告人胡X驾驶其牌照为湘K×××××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出资1万元,颜X某、邓XX、“龙哥”、“高妹子”各出资1万元,肖某某、刘XX各出资2万元作为赌场的启动资金交由黄X某保管。赌场以“骰子宝”的方式赌博,最低下注50元,最高押注可达几千元。分别由颜X某、陈XX、邓XX等人参赌坐庄摇骰子,当日共纠集了陈X、肖某某、刘XX、张某某、柳某某、颜X某、钟XX等60余人参赌。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抓获了颜X某、黄X某,从黄X某身上缴获了赌场资金61350元,被告人胡X逃离现场。

  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胡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黄X、颜X、陈X、肖XX的证言,共同作案人颜X某、邓XX、黄X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委托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就被告人胡X是否适宜实行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经该局调查,被告人胡X社会交往正常、无不良嗜好,对其本次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村认为对被告人胡X适用社区矫正在当地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所在地司法所建议对被告人胡X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胡X的思想认识、社会关系等方面,被告人胡X一贯表现较好、再犯风险较低、矫正环境较好。该局建议对被告人胡X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X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胡X系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X本次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社区矫正机构经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胡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被告人胡X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胡X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游 龙

  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

  人民陪审员  邓XX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 2015-09-08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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