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时间:2017年1月 管辖法院:金牛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律师 律师电话:133XXXX4938 案件情况: 被告人殷X因矛盾与刘X发生口角,后殷X用拳头将刘X左眼打伤。经鉴定刘X左眼损伤已构成轻伤。殷X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殷X被拘留后其家人一直未委托律师代理,直到开庭前殷X的母亲才找到吴XX队(吴律师法律咨询:133XXXX4938)咨询此事,并当场委托了吴律师团队介入案件。 由于时间非常紧急,委托当日吴律师就到看守所会见了殷X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了辩护策略,并代表殷X积极与刘X协商达成一致获得谅解,最终法院采纳了吴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殷X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殷X顺利回家免受牢狱之灾,对吴律师团队的积极措施,殷X表示十分满意。 办案体会:殷X家属委托吴XX队介入的时间比较迟了,错过了第一次取保候审的机会,使得殷X在判决后才被释放回家,吴锦熤律师介入后积极的辩护策略才让殷X免于更多的牢狱之灾,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不要错过了最佳时机。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法条《刑法》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