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法院减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6)刑初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锦熤律师
吴律师为方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在吴律师团队的辩护下最终法院判决方某缓刑,方某及家属对此结果向吴律师团队表示了感谢。

案件详情

  案件时间:2016年

  管辖法院: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成都XX在线刑事团队

  案件情况:

  方X于2013年2月在中国XX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1,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2015年9月24日至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方X持卡透支,造成该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48168.65元逾期未还。中国XX工作人员先后于2016年2月19日和3月15日二次打电话向方X催收上述信用卡的透支款,被告人方X均没有实际还款行为。后警方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方X进行了刑事拘留。

  方X家属随即委托了成都XX在线刑事团队吴锦熤律师,接到案件后吴律师团队随即安排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吴律师团队了解到方X在逾期期间多次与银行沟通,且有间断性的归还透支款,并且承诺尽快归还情节比较轻微,符合取保候审及缓刑条件。

  次日,吴律师为方X申请了取保候审,在吴律师团队的辩护下最终法院判决方X缓刑,方X及家属对此结果向吴律师团队表示了感谢。

  本案是成都XX在线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法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 2016-05-03
  •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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