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都职务侵占罪律师辩护成功,最终未承担刑事责任

  • 刑事辩护
  • (2017)双流刑初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锦熤律师
在吴律师团队的积极辩护下有关机关最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师某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吴律师团队的努力师某及家属表示感谢。

案件详情

  案件时间:2017年1月

  管辖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四川XX吴锦熤律师

  案件情况:

  师X是成都双流区某小区物业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师X利用其担任物业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其向小区业主收取的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占为己有。2017年2月被业委会举报,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为由对师X刑事拘留。

  师X被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四川XX吴锦熤律师,吴律师团队到看守所了解情况,在师X的授意下委托了吴律师团队为辩护;吴律师团队在辩护中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并了解到由于师X女儿生病需要用钱才做出了如此犯罪举动且师X认罪态度良好,在吴律师团队的积极辩护下有关机关最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师X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吴律师团队的努力师X及家属表示感谢。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7-05-01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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