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都XX盗窃罪辩护案例

  • 刑事辩护
  • (2017)新都刑事初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锦熤律师
判决林某有期徒刑3个月,因前期已经被羁押,因此判决后林某立即被释放回家,林某及家属对吴律师的辩护相当满意。

案件详情

  案件时间:2017年1月

  管辖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律师

  案件情况:

  被告人林X于伙同朱某、杨某某、刘X(均另案处理),至新都东侧路边,由被告人林X与杨某某望风,朱某持铁质画笔敲碎大众桑塔纳轿车车窗玻璃,窃得蒋X放在排挡杆后侧的深咖啡色皮包1只内有现金30600元,林X是累犯,曾因盗窃被判刑1年。

  林X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吴锦熤律师团队为其辩护。吴律师会见林X后了解到林X虽然是累犯但案发后主动交代其罪行,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其主要作用。抓住这以一关键点,吴律师团队精心组织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吴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林X有期徒刑3个月,因前期已经被羁押,因此判决后林X立即被释放回家,林X及家属对吴律师的辩护相当满意。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法条: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例如
被过滤广告,某甲看到某乙正手持匕首追杀某丙,而某丙正好也是某甲的仇人,于是某甲就想暗中助某乙一臂之力,看到某丙慌不择路、奔向一小胡同,某甲使了一个绊子,趁某丙不备将其绊倒在地,某乙以为某丙自己摔倒,上来将某丙砍伤致死。本案中,某甲的暗中帮助某乙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甲的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尚有一定的争议。

  传统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共同犯罪故意应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单向的、片面的。故此否认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但传统刑法理论不能圆满地解决片面共犯情形的刑事责任。现在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片面共犯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即持“有条件地肯定片面共犯论”。具体而言,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并非在任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能存在。首先,所谓片面组织犯不可能发生,因为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其次,片面实行犯也没有必要承认为共同犯罪,因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相互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故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实行租,没有必要承认其为所谓的片面实行犯,完全可以按照实行行为的犯罪构成单独处理而不必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最后,如果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肯定其为共同犯罪。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否认片面共犯,则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因为甲的行为并非具体的杀人实行行为,只有将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甲受到应有的刑法处罚。


  • 2017-01-09
  • 新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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